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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水健康—水質處理器評審指南
發布時間:2020-02-27 點擊數:2916
為了規范和統一水質處理器技術評審工作,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規定》以及衛生部有關文件等制定本指南。
1.產品材料及配方
1.1功能。
1.1.1應當寫明整機功能,原水經過水質處理器處理后出水水質的要求。
1.1.2出水水質應當依照所采用的水處理工藝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評價規范。
1.1.2.1采用反滲透技術的,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反滲透處理裝置》的要求;
1.1.2.2采用納濾技術的,應當符合《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94)的要求。
1.1.2.3采用活性炭或超濾等技術的,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一般水質處理器》的要求。
1.2 水處理工藝。
應當指明原水所經過的處理單元(包括殺菌器)以及出水(凈水),并用流程圖表示。如果有加熱裝置,在流程圖中應當標明熱水和冷水出口。反滲透凈水器和納濾凈水器應在流程圖中標明廢水出口。
1.3各處理單元與所用材料的名稱、品牌、規格、用量及其使用年限。
1.3.1各處理單元是指所有水處理材料及與水接觸的主要部件。與水接觸的主要部件包括殼體、鵝頸龍頭、控制閥、儲水容器及內膽等,如采用消毒措施,還應當包括殺菌器;大型水質處理器還應包括所用管材和管件。
1.3.2應當寫明所用水處理材料的規格,如濾料的粒徑(單位為“目”或mm)或濾芯的孔徑(單位為“μm”)。
1.3.3濾料應當寫明用量,如果是濾芯還應當寫明數量;用臭氧消毒的,應當寫明產氣量。
1.3.4使用年限應當寫明水處理材料及與水接觸的主要部件或殺菌器的使用壽命,紫外燈的使用壽命應用“小時”表示。
1.4 適用水質范圍:以“市政自來水”為原水。
1.5技術參數應當包括額定總凈水量、凈水流量和工作壓力或進水壓力,應當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工作壓力還應當寫明壓力的范圍,反滲透和納濾的水處理器應當寫明進水壓力范圍。軟水機應標明再生周期。
2.生產工藝及簡圖
生產工藝應包當括工藝簡述和工藝簡圖,工藝簡述應與工藝簡圖一致。
3.企業標準或質量標準
3.1規范性引用文件應當包括衛生部相關衛生規范。
3.2分類與命名應當包括產品的型號及其命名原則。
3.3技術要求應當包括技術參數以及材料和部件、進出水水質的衛生要求等。
3.4試驗方法中的水質檢驗應當按照《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T5750)進行。
4.檢驗報告
報告審核內容包括數據的可靠性、合理性和計量單位的規范性,并根據《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規定》等有關要求,重點審核檢測項目的完整性。
4.1檢驗報告應當附上檢驗申請表。
4.2檢驗報告上的產品名稱應當與申報名稱一致。
4.3檢驗報告有效期為2年。
4.4不同水質處理器的要求
4.4.1小型水質處理器應當提供衛生安全性檢驗報告和衛生功能性檢驗報告。
4.4.1.1衛生安全性檢驗。
4.4.1.1.1國產水處理器的檢驗報告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進口水質處理器由衛生部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
4.4.1.1.2用2臺水質處理器同時做浸泡試驗。
4.4.1.2衛生功能性檢驗
4.4.1.2.1衛生功能性檢驗報告由衛生部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
4.4.1.2.2 衛生功能性檢驗報告包括總體性能檢驗報告和加標檢驗報告。
4.4.1.2.3 有消毒組件(如載銀活性炭、碘樹脂或臭氧發生器等)的水質處理器,每個水段需相應地檢測銀、碘、臭氧濃度。
4.4.1.2.4 有KDF的水質處理器,每個水段需測銅、鋅濃度;離子交換樹脂的水質處理器,每個水段需測硬度、鈉濃度。
4.4.1.2.5 用2臺水質處理器同時做功能試驗。
4.4.2大型水質處理器
4.4.2.1國產產品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進口產品由衛生部委托省級檢驗機構檢驗。
4.4.2.2應當提交總體性能檢驗報告,包括正常運轉后和運轉14個工作日后兩次檢驗報告。兩次檢驗間隔處理的水量不能太少,應當按申報的流量,每日至少運轉8小時。
4.4.2.3處理后水樣應當同時采集兩份作為平行樣品。
5.銘牌
銘牌內容應當包括:
5.1 產品名稱與商標(名稱應當包括品牌、型號、通用名和屬性名)。
5.2 主要技術參數應當包括凈水流量、額定總凈水量和工作壓力(反滲透和納濾的水處理器應當寫明進水壓力范圍)。
5.3 衛生許可批準文號:預留。
5.4 生產日期(或產品編號):預留。
5.5 執行標準號:指企業標準或其他相關標準。
5.6 生產企業名稱、地址、郵編、聯系電話。
6.說明書
說明書應當能準確地表達水質處理器的功能、用途、結構和主要技術參數,還應當指導用戶正確使用和保養水質處理器。一份完整的說明書一般包括以下幾部分:
6.1 產品功能(或簡介)。
應指明市政自來水經過水處理單元處理后,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質,從而改善飲水水質,使出水水質達到有關衛生規范要求。
6.2適用范圍不能隨意擴大至與生活飲用水無關的適用范圍。
6.3 成分和部件。
6.3.1應當標明處理單元及結構示意圖。
6.3.2應當說明濾芯(或濾料)、膜組件等的使用壽命。
6.4主要技術參數應當包括凈水流量、額定總凈水量、工作壓力或進水壓力、進出水水質等。
6.5 使用說明應當包括濾芯(或膜組件)的清洗與更換。大型水質處理器如含有RO膜或納濾膜的,應當說明清洗和保存方法以及清洗劑或保存劑的配方。
7.衛生安全合格證明
7.1衛生安全合格證明可以是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有效期四年),也可以是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所申報產品的實際生產企業自行送檢的檢驗報告原件(有效期2年),而且檢驗報告必須注明所檢材料或部件的品牌、規格及顏色等產品特征。
7.2水處理材料及與水接觸的主要部件需提供衛生安全合格證明。
7.3 所提供的衛生許可批件和檢驗報告中的材料名稱和生產廠家名稱應當與申報資料中所使用的材料名稱和生產廠家名稱一致。
8.樣機
對提供評審的樣機有如下要求:
8.1所提供的樣機應當為定型生產的產品。
8.2所提供的樣機的水處理工藝、所用水處理材料的組份和產地應當與送檢樣機和申報材料相一致。
8.3所提供的樣機應當為未使用過的新樣機,外包裝應當完好無損。
8.4所提供彩色照片應當能清晰地顯示其外觀(包括產品銘牌)和內部結構。
9.如為系列產品,上述各項內容還應當符合《水質處理器系列產品衛生行政許可補充規定》的要求。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衛生行政許可的技術審查結論:
10.1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及規定的;
10.2 存在安全隱患或不能提供充分的安全性評價資料的;
10.3 提交的樣品、產品配方(材料或結構圖)、生產工藝、現場審查資料等內容相互不符,配方中有效成分含量與實測值不符,檢驗結果與產品性能不符等;
10.4 提交虛假申請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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