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飼料質量安全監測工作規范(修訂)
一、抽樣工作
(一)抽樣原則
1.承擔監測任務的單位(以下簡稱承擔單位)應對被檢省(區、市)飼料生產、經營企業和畜禽養殖分布情況進行調研。根據當地飼料生產、經營和養殖狀況,結合農業部監測計劃要求,確定監測地點及被檢飼料生產、經營企業和養殖場(戶)(以下簡稱被檢單位)。抽取樣品應考慮到大、中、小型企業的比例,要有充分的代表性、真實性。
2.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進行抽樣。
3.承擔單位應當獨立或與當地畜牧飼料主管部門共同完成抽樣。已實行飼料質量監督執法和檢測職能分開的省份,可以委托同級飼料質量監督執法機構完成抽樣。
4.對實行行政許可的產品,抽樣前應首先對行政許可證明、產品標準和標簽等進行檢查。對未取得行政許可擅自進行生產、經營的企業應報告當地畜牧飼料主管部門查處,并不再抽樣檢驗,該企業產品判定為不合格。
(二)抽樣程序及要求
1.抽樣組織
(1)承擔單位應根據監測計劃研究制定抽樣實施方案,并在每次抽樣前組織參加抽樣的人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抽樣方案、抽樣技術、工作紀律等。
(2)承擔單位應根據抽樣方案準備抽樣所需物品,并由專人負責檢查和發放。
2.抽樣過程
(1)抽樣人員不得少于2人,必須經過培訓上崗。承擔單位應指定一名抽樣負責人,負責抽樣方案的具體實施及協調。
(2)抽樣人員應主動向被檢單位出示有關文件和工作證件。
(3)抽樣人員應嚴格按照抽樣程序進行抽樣、分樣、封樣、編號及留樣。應將包裝好的樣品完全密封,防止樣品在運輸及交接過程中交叉污染和包裝破損。抽樣人員應妥善保存所抽取的樣品,防止樣品變質。有特殊保存要求的樣品應配備相應的容器和設備。
(4)抽樣人員在現場應認真填寫抽樣單。填寫的抽樣信息要完整、準確、字跡工整、清晰。經雙方確認無誤后在抽樣單上共同簽章(名)。抽樣單為三聯單,第一聯由抽樣單位保存,第二聯隨抽取的樣品交檢測單位,第三聯連同抽取的樣品交被檢單位保存。
(5)抽樣人員將抽取的樣品平均分成三份并封簽后,一份連同抽樣單第三聯交被檢單位保存,并應告之保存條件及相關事宜。其余兩份樣品移交檢測單位。
(6)抽樣人員應在抽樣過程中全面了解被檢單位的生產、經營等情況,以便進行監測結果的分析總結。
(7)不得抽取農業部監測計劃規定以外的產品。
3.拒檢的處理
對于拒絕抽檢的單位,抽樣人員應當耐心做工作,宣講有關規定,并闡明拒檢后果,同時要通知當地畜牧飼料主管部門予以協調。如果被檢單位仍然不接受抽檢,抽樣人員應書面記錄當時的情況,內容包括:被檢單位名稱、拒檢理由、經過、時間、地點、現場人員等。抽樣人員和當地畜牧飼料主管部門人員在書面材料上簽字,并及時向省級畜牧飼料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該被檢單位產品按不合格處理,拒檢的情況材料隨同其他監測結果一同上報匯總單位。
二、檢測工作
(一)檢測原則
1.統一檢測方法。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農業部監測計劃規定的檢測標準或方法進行檢測,不得隨意更改檢測方法。
2.統一判定原則。檢測結果按照監測計劃中規定的判定標準進行判定。
(二)樣品的接收與處理
1.樣品移交到檢測單位后,接樣人員應根據抽樣單對樣品的封樣狀態、數量、質量及樣品編號等逐一進行核對。檢查合格后方可填單入庫,并及時安排檢測工作。
2.每個樣品制備、處理后所使用的粉碎機等設備應認真清洗干凈后方可再次使用,保證不對下一個樣品造成交叉污染。
(三)檢測要求
1.檢測準備
(1)檢測人員應熟悉被檢樣品的檢測技術標準及相關程序文件要求,經過培訓和考核后,持證上崗。
(2)檢測用儀器設備應在檢定有效期內;試劑和標準物質應在有效期內;實驗環境條件應符合檢測要求。
2.檢測過程控制
(1)在每個檢測批次中應加入內控樣品、參考物質或標準品。
(2)認真填寫檢測原始記錄,原始記錄字跡要工整、清晰,信息要全面。
(3)準確使用計算公式、計量單位和相關符號,計算結果允許誤差應符合標準規定,保證數據處理和計算無誤。
(4)對篩選出的疑似陽性樣品應進行確證。
(5)在檢測過程中,如出現以下問題,應按要求逐級申請復檢。
①對臨界值、離散數據、不符合標準規定的檢出限的檢測結果應進行復檢。
②檢測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如停水、停電、儀器故障、環境變化等)有可能影響檢驗結果時應進行復檢。
③各級審核人員對檢測結果提出異議的,檢測人員又解釋不清的,應進行復檢。
(四)檢驗結果的處置
承擔單位完成檢驗后應及時將檢驗報告發送到被抽檢單位。對不合格產品,應以特快專遞將檢驗報告發送到被檢單位,在經營或使用企業(戶)抽樣的產品還應同時通知標稱的生產企業,確認送達并保留相關憑證。承擔單位在發送檢測報告的同時,應告知異議處理程序。
(五)異議處理
被檢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5日內(動物尿液5日內),向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異議申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檢驗結果。承擔單位收到被檢單位異議申請后,應當在10日內做出書面答復。需復檢的,應與申請方共同確認留存樣品的有效性后實施復檢。微生物指標不接受復檢。
三、監測結果的應用
(一)承擔單位在異議處理程序完成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發送給所在省級畜牧飼料主管部門,并將不合格產品信息上報飼料監測工作小組和農業部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省級畜牧飼料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對不合格產品依法進行處理。
(二)承擔單位應協助當地畜牧飼料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不合格企業和產品。畜牧飼料主管部門應將處理情況及時上報農業部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
(三)在飼料經營和使用環節檢出的不合格產品屬其他省飼料企業生產的,還應同時向生產企業所在省級畜牧飼料主管部門發送檢驗報告。
(四)省級畜牧飼料主管部門收到外省飼料監測機構發送的不合格飼料產品檢驗報告后,應依法對不合格產品進行查處,同時對該企業和產品進行跟蹤監測。
四、監測結果匯總分析
(一)承擔單位應如實上報監測結果,保證監測結果準確、客觀。對所提供的數據、材料的真實性和公正性負責。
(二)承擔單位應按照監測結果匯總表的要求,認真填寫各種信息,并進行監測結果分析和總結。
(三)承擔單位應在監測計劃規定的要求和時間內,將監測結果及總結分析報告報送監測結果匯總單位,同時抄報飼料監測工作小組。
(四)監測結果匯總單位應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組織和協調, 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按監測要求匯總、分析數據,及時將監測結果和工作總結報飼料監測工作小組,同時抄報農業部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
(五)飼料監測工作小組應組織專家對監測結果進行審核、統計、分析、匯總。對監測工作進行全面分析總結,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監測結果和工作總結上報農業部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飼料監測工作小組還應加強對監測工作的調研,及時組織相關的培訓和宣傳工作。
(六)農業部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組織專家對所有承擔單位的工作質量進行評價。對不按時完成任務、監測數據差錯多、總結分析報告質量差以及檢驗能力比對考核不合格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根據實際情況在下一個年度減少或停止其承擔飼料監測任務。
(七)飼料監測領導小組應組織專家對承擔單位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抽查。
五、監測紀律
(一)承擔單位不得參與以飼料監督檢查等名目開展的有償活動,不得向企業頒發飼料監督檢查合格證書等。
(二)承擔單位不得向被檢單位收取檢測費用。
(三)承擔單位對有關抽樣方案、被檢單位名單等具體安排應嚴格保密。檢測結果和被檢單位信息只能由任務下達部門發布。
(四) 已封樣品在送達實驗室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封或更換,否則該樣品作廢,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承擔單位如發現抽樣人員抽樣行為不規范,應立即停止有關抽樣人員的抽樣工作,并按有關規定及時糾正。
(六)承擔單位在監測過程中發現問題或遇到特殊情況,應及時向監測匯總單位報告,監測匯總單位應及時將處理情況上報農業部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
(七)抽樣人員應衣著整齊,態度端正,秉公辦事,嚴格執法,樹立飼料質量監測工作人員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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